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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与李**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计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45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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