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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护局与济南明**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章丘**护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明**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章丘**护局于2015年3月20日以被执行人济南明**任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进行电子芯片加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章*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捌万元整人民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明**任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护局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2015)1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章*罚字2015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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