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林业局与王**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王**作出的长林罚书字(2014)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因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2月16日,无证采伐村南小龙化寺内自己承包的山场内老化杏树75棵,毛白杨3棵,刺槐11棵,价值42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长林罚书字(2014)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4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复议、未起诉,也未履行。现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作出的长林罚书字(2014)第30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执行人王**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交款内容,即交纳罚款840元;

三、如被执行人王**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将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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