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源局与尹**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尹**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471.37平方米(耕地8.7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62.64平方米)建设厂房。2013年11月建成二层厂房1栋,已投入使用。截止立案调查时,地上建筑物未发生变化,建成建筑面积约94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尹**将非法占用的471.3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2、限尹**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471.3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尹**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8.73平方米农用地(耕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218元;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462.64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9252元,以上共计罚款947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拆除尹**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471.3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尹**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准予拆除尹**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村民委员会471.3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本案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