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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汪**因孙红卫诉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孙**与证人李*有密切关系。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其行政复议申请书描述的事实自相矛盾。三、出庭证人王*、李*、张*的证言自相矛盾。四、一审判决背离证据适用法定规则。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汪**上诉称:(2015)张*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孙**提供的证人李*和王*,与被上诉人孙**关系密切,在一审中做虚假陈述,作伪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上诉人张*分局在处理纠纷时认定事实错误,办案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是对白*和王*所作的调查笔录,两证人与出庭的三证人的证言完全相反,与汪**和其女儿的陈述也有多处不一致,白*和王*在一审审理中我方多次申请出庭作证均未出庭作证,依此证言作出的处罚当然事实不清。张*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殴打了汪**,也没有证据证明汪**的伤情。因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能证明汪**受伤及即使其受伤与孙**之间的关系。上诉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办案负责人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超出法律规定超期传唤,违法使用戒具,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王*、李*、张*均系自愿出庭作证,证言真实可靠,李*和孙**之间不存在特殊的密切关系。孙**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叙述不能证明孙**殴打了汪**,上诉人对申请书中的内容断章取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对被诉行政行为张**(治)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审查中,以“原、被告的证据均为有效证据,现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与被告的调查笔录之间相互矛盾”,据此认定“被告所作的张**(治)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应予撤销”,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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