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院**委会作出的(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王*与平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西**源局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新安村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4
莱西**源局与莱西市经**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西**源局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院庄村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16
莱西**源局与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东沙格庄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胶州**源局与青岛中**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