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莱西市**民委员会作出的西土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不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强制执行西土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