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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物价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价检处(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枣庄**有限公司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台价检处(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枣庄**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已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物价局作出的台价检处(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台价检处(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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