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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许新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我院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年11月占用峄城区榴园镇牛山后村集体土地400平方米建金牛山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4)45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平方米;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2000元。以上款项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4)45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4)45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行政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1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处以被申请人许*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2000元。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交至峄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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