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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有限公司诉滕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滕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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