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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护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有限公司擅自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为由,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5000元。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枣环罚字(2014)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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