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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峄卫医罚字(2015)03-01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枣庄**卫生局于2015年4月7日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常见皮肤病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峄卫医罚字(2015)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被执行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峄卫医罚字(2015)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责令被执行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元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枣庄**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枣庄**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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