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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源局与枣庄高新区大赢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大赢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枣(高)国土资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建设的位于枣庄高新区枣曹路北侧兴仁街道东曲柏前村集体土地上的花卉展厅、食堂和看护房,占地1947平方米(2.92亩)未经依法批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了枣(高)国土资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执行人按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38,94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高)国土资监(催)字(201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高)国土资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对被执行人按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38,940元;”同时申请执行因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一倍罚款38,940元,共计执行77,8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枣(高)国土资监(罚)字(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枣庄高新区大赢林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77,8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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