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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吴**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6月8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吴**:1、退还非法占用的26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执行人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西王庄镇前小湾村集体土地263平方米建设住宅,所占土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吴**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3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吴**。

另查明,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吴**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吴**仍未履行。被执行人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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