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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8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王**:1、退还非法占用的956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9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被执行人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市中区西王庄镇前小湾村集体土地956平方米建设厂房,所占土地为水浇地和农村道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王**退还在西王庄镇前小湾村非法占用的956平方米土地;2、限王**15日内自行拆除在西王庄镇前小湾村违法占用的9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非法占用水浇地30元;每平方米非法占用农村道路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2808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王**。

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未提出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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