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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杨**:1、退还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1年3月,被执行人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孟庄镇上道沟村占用集体土地413平方米建设住宅,所占土地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杨**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杨**退还在本村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2、限杨**15日内自行拆除在本村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杨**。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杨**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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