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宁**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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