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招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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