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莱州**护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莱州市**石材工艺厂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审查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