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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高*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268号土地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5日以被执行人高*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岗镇龙岗东村集体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林业用地)272平方米建住处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高*“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2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同日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高*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高*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高*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2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高*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龙**管理委员会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临朐县龙**管理委员会、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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