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甲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甲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某县国土资源局梁国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甲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8日占用梁山**村耕地13.6亩建停车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27199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甲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对土地的利用是停放车辆,未利用土地进行建设而改为建设用地,未对土地进行破坏性使用。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梁国土资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某县国土资源局梁国土资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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