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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嘉祥**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嘉祥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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