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嘉祥县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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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金乡县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宁市**城区分局与刘**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张**与汶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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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土资源局与李*甲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二组103位居民与汶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嘉祥**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