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宁市**城区分局与刘**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原济宁**中区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区划调整,原济宁**中区分局与原济宁市**城区分局于2015年8月21日合并为济宁市**城区分局,原济宁**中区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济宁市**城区分局接管。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城区分局要求强制执行对刘**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济宁市**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城区分局以被执行人刘**未经政府依法批准,于2014年4月20日擅自占用位于田庄村村南的田庄村集体土地(基本农田)395平方米(0.59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城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刘**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对济宁市**城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既不履行,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济宁市**城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中罚决字(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济宁市**城区分局组织实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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