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374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鱼行执字第32号案件执行程序。

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鱼**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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