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邹城市**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城市**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城市**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邹城市**售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的存款4050元,冻结期限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