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对齐*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鱼行执字第19号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齐征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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