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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汶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汶上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5日以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再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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