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不服被告汶上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15日以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再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张**与汶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梁山县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济宁市**城区分局与刘**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鱼台**源局与齐**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鱼台**源局与闫传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刘**与金乡县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汶上县汶上镇西门社区二组103位居民与汶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嘉祥**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翟来法与嘉祥**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嘉祥**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