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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邹**罚字第79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邹*执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邹*执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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