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鱼台**源局与闫庆礼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标的额351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鱼行执字第28号案件执行程序。
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鱼**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鱼台**源局与齐**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微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鱼台**源局与闫传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鱼台县国土资源局与甄伟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汶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梁山县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金乡县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宁市**城区分局与刘**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张**与汶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