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安市**监督管理局与泰安市**有限公司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山)安监管罚(2014)大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泰安市**赁有限公司(原泰安市**赁有限公司)将建筑塔式起重机顶升加节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未严格落实单位负责人带班制度,并未对起重机顶升加节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最终导致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为由,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泰山)安监管罚(2014)大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泰山)安监管罚(2014)大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合法,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泰山)安监管罚(2014)大队-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泰安市**赁有限公司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执行人泰安市**赁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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