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规划局向泰安**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规处决字(2014)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该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规划局以被执行人泰安创时代**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泰规处决字(2014)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泰规处决字(2014)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合法,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泰规处决字(2014)第145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械有限公司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执行人**械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