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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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