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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