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博**生局申请执行郝**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博**生局作出的博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郝**,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博兴县卫生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博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卫生局对郝**作出的博卫医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郝**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9800元,加处罚款9000元,共计18800元;
三、被执行人郝**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182元,由被执行人郝**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