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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英才**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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