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河**管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农机行政处罚一案中,立案后,发现该案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齐行执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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