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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源局与茌平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平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年4月2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茌国土资执罚字(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茌平给力**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8月份占用茌平县振兴办事处闫庄村集体土地870平方米(折合1.3亩)搞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贰万陆仟壹佰元(¥26100元)。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12日书面催告,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u0026ldquo;茌国土资执罚字(2015)49号u0026rdquo;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于茌平**源局作出的茌国土资执罚字(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由茌平**源局自行执行;

三、限被执行人茌平给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26100元整及罚款部分的加处罚款26100元,执行费685元;

四、被执行人茌平给力**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第三项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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