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尉万涛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乐平镇郭赵村村民委员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邯郸县英才**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王**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冠**资源局与杨**执行裁定书
冠**资源局与刘**执行裁定书
冠**资源局与桑阿**村村委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