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冠**资源局与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刘**于2014年10月12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梁堂乡胡闫村水浇地760平方米建设板厂,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违法占地事实。申请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刘**的上述违法占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冠国土资罚字(2014)第15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限被执行人刘**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非法占地面积760平方米,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贰万贰仟捌佰元整22,8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冠国土资罚字(2014)第15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送达冠国土资催字(2014)156号国土资源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刘**仍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冠国土资罚字(2014)第15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即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冠国土资罚字(2014)第15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限被执行人刘**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申请**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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