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茌平县绿冠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茌行执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尉万涛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乐平镇郭赵村村民委员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邯郸县英才**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王**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与于福旺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