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茌平县**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茌行执字第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尉万涛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王**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茌平县乐平镇郭赵村村民委员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茌平**源局与蔡**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邯郸县英才**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齐河**管理局与王**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冠**资源局与杨**执行裁定书
冠**资源局与刘**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