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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高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山诉被告高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月山以“服从高唐县公安局作出的对于月山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月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月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月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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