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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森林公安局与朱**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蒙阴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朱富山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因现无经济收入,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参照《山东**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八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蒙阴县森林公安局申请的蒙*公行罚决字(2014)第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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