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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聂某某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于聂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7月份非法占用界湖街道后中疃村集体土地490平方米(合0.74亩)建设钢结构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4)第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退还非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490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490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800元。并依法向其告知了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又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4)第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处以9800元的罚款由本院强制执行,其他由沂南**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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