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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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