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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聋哑学校诉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市聋哑学校诉被告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向临沂**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沂**民法院受理后报请临沂**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后临沂**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依法受理。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一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市聋哑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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