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被申请执行人违反卫生法规,于2013年9月12日向其下达了临东卫医罚字(2013)第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东卫医罚字(2013)第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东卫医罚字(2013)第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