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香诉被告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第三人黄**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香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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