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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申请执行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王**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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