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光**动物卫生监督所不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光**动物卫生监督所撤销了光动监罚(201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