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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源局与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柴**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柴**于2014年12月征用段集**中湾组村民的土地用于石料堆放处。占地面积4.8亩(3201.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正在拉院墙。所占用土地不符合《段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4月23日对柴**作出了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共计89644.80元。(3201.6㎡u0026times;28元/㎡u003d89644.8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6日送达了固国**告字(2015)第040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柴**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对柴**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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